依据《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:“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,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,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;用水端以后的,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。 住宅小区、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、环卫、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,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和管理。 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,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。”